臺南市政府教育局語文競賽增設頒發資深優良指導教師獎勵金
發佈日期 :
2026-09-08
| 速 別︰普通件 | 地 址︰708201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2段6號 | ||||||||
| 密 等︰普通 | 承辦人 :蔡岱蓁 | ||||||||
| 來 文 機 關︰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| 電話 :06-2991111分機1156 | ||||||||
| 來 文 字 號︰南市教社字第1151305406號 | 電子信箱 :annac1485@tn.edu.tw | ||||||||
| 發 文 日 期︰2026-09-03 | |||||||||
| 附 件:如說明三 1. 5efddbe9e09febbeb3fc1a1c9ecffd64_1305406A00_ATTCH1.pdf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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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主 旨:有關本市語文競賽增設頒發資深優良指導教師獎勵金案,補充如說明,請查照。 | |||||||||
| 說 明: 一、依據本局115年8月6日南市教社字第1151175047號函續辦。 二、本案申請資格補充說明如下: (一)有關特優採計:自112年度起算,各該年度中至少指導1名學生獲全國賽特優(含個人或團體賽)並領有獎狀者, 即得計入累計獎勵年資。 (二)有關計算基準: 1、滿3年者之獎勵:為發揮即時鼓勵效果,本案自112年度起算,指導獲特優學生累計滿3年者,加發獎勵金5, 000元(例如112-114年間均有指導獲特優學生者即符合受獎資格)。 2、滿5年者之獎勵:另指導獲特優學生累計滿5年者,加發獎勵金10,000元部分,係參採本市科展指導教師獎勵 機制,以「預告」方式說明獎勵標準,期以激勵教師持續投入語文競賽指導工作,強化培育本市語文領域長 才。 三、另修正本案申請期限於115年12月21日前檢附「臺南市語文競賽資深優良指導教師獎勵申請表」(如附件)及相 關證明,函報本局辦理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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