教育部-文化部宣傳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10條之1規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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密   等︰普通 承辦人 :郭志賢
來 文 機 關︰教育部 電話 :(02)7736-6221
發 文 字 號︰臺教師(一)字第1130042652號 電子信箱 :floathamburger@mail.moe.gov.tw
發 文 日 期︰2024-04-22  
附   件:文化部函文

     1.  6ef0aef3488c38fa860f8363a9f557b2_A09000000E_1130042652_senddoc1_Attach1.pdf
主   旨:轉知文化部宣傳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10條之1規定,請查照。
說   明:
 一、依據文化部113年4月19日文影字第11320134192號函辦理。
 二、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10條之1修正條文自112年6月2日施行迄今,查有部分學生加價轉售票券,或以不正方式取
   得票券,違反文創法規定而受罰。
 三、為避免青年學子因不瞭解旨揭相關規定,誤觸法網,請各單位加強宣導,請青少年及學生不要購買黃牛票、販售
   票券不能加價、不得以不正方式(例如使用外掛程式)購買藝文表演票券,以免觸法。
 四、相關宣導文宣圖檔可至https://space.moc.gov.tw/FxP9WD下載;另如有其他文宣尺寸需求或海報需求,請逕洽
   文化部承辦人:詹小姐 (02)8512-6426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