教育部-文化部因應「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」第10條之1修正條文業經總統公布施行,自112年6月2日起生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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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 文 字 號︰臺教師(一)字第1120057767號 電子信箱 :amily11121@mail.moe.gov.tw
發 文 日 期︰2023-06-08  
附   件:文化部函、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部分條文修正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、圖卡
      素材

     1.  4b9f2b122076c4f2abb3af7c6615b16f_A09000000E_1120057767_senddoc1_Attach1.pdf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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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 3.  4b9f2b122076c4f2abb3af7c6615b16f_A09000000E_1120057767_senddoc1_Attach3.JPG
主   旨:轉知文化部因應「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」第10條之1修正條文業經總統公布施行,自112年6月2日起生效,
      請惠予協助宣傳並轉知所屬,請青少年及學生不要購買黃牛票、販售票券不能加價或以不正方式(例如使
      用外掛程式)購買藝文表演票券,以免觸法,請查照。
說   明:
 一、依據文化部112年6月7日文影字第1123014574號函辦理。
 二、檢送文化部函、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部分條文修正案總說明條文對照表、圖卡素材各1份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