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- 「111學年度全國學生表演藝術類競賽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(COVID-19)防護措施處理原則」

速   別︰最速件 地 址︰100052臺北市中正區南海路43號
密   等︰普通 承辦人 :林慧雯
來 文 機 關︰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 電話 :02-23110574分機126
發 文 字 號︰藝演字第1120000441號 傳真 :(02)2331-2983
發 文 日 期︰2023-02-18 電子信箱:winnie@linux.arte.gov.tw
附   件:修訂「111學年度全國學生表演藝術類競賽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(COVID
      -19)防護措施處理則」

     1.  3e92fe1eec65cc03af751476208a802b_11203P000100_1120000441_112D2000104-01.pdf
主   旨:檢送修訂「111學年度全國學生表演藝術類競賽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(COVID-19)防護措施處理原則」
      案,請轉知學校參賽人員及指導老師配合辦理,請查照。
說   明:
 一、依教育部112年2月14日臺教師(一)字第1122600504號函暨112年2月17日臺教師(一)字第1122600575號函辦理。
 二、配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112年2月9日發布之放寬室內口罩規定,為更符應競賽實際需求,依前開教育部函頒
   修訂「111學年度全國學生表演藝術類競賽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(COVID-19)防疫應變計畫」修訂旨揭處理原
   則,調整重點如下:
  (一)有條件參賽:
   1、參賽學生競賽當日具自主防疫身分且無症狀者,可參加比賽。
   2、團體組學生為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(COVID-19)確診者,該名團員不得參賽;其餘團員無症狀者,可參加比賽
     。
  (二)各競賽辦理期間口罩佩戴規定:
   1、與會人員活動期間彼此保持社交距離,並全程佩戴口罩;參賽者(含指揮)得於演出時暫免佩戴口罩,演出前
     及結束仍應立即依規定佩戴口罩:
    (1)舞蹈比賽(全區個人/團體乙、丙組):112年2月21至3月11日由桃園市辦理之賽程。
    (2)音樂比賽(團體組):112年3月1日至3月15日由臺北市、彰化縣及高雄市辦理之賽程。
   2、全體與會人員(參賽人員、工作人員及評審及陪同人員)自主佩戴口罩:
    (1)舞蹈比賽(團體組):112年3月14日至3月23日由臺北市、嘉義縣承辦之賽程。
    (2)音樂比賽(個人組):112年3月16日至3月29日由嘉義市承辦之賽程。
    (3)戲劇比賽(團體組):112年4月10日至4月24日由花蓮縣承辦之賽程。
    (4)鄉土歌謠(團體組):112年4月17日至4月24日由新竹市承辦之賽程。
  (三)音樂比賽合奏類(含絲竹室內樂)協助搬運樂器人數規定由原25人調整為至多50人;惟為維護全體與會人員身
    體健康,仍請各參賽團隊視參賽人數、實際需求及必要性規劃協助搬運樂器人數。